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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中有明显偏袒一方的具备法律效力吗

发布时间:2025-11-28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合同偏袒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,我国《民法典》及原《合同法》均有明确规定,以下结合法律条文具体分析: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(格式条款无效情形):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”的条款无效;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一条(显失公平撤销):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,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”。
若咨询问题中的“偏袒条款”属于格式条款且存在上述免除/加重责任情形,则直接无效;若属于非格式条款但因一方利用对方弱势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,则受损害方可申请撤销;若仅为一般商业优势导致的条款倾斜(如行业惯例下的合理免责),则条款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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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中存在偏袒条款时,以下特殊情况会影响处理结果:
1. 对方存在欺诈/胁迫行为:若能证明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(如故意隐瞒条款内容)或胁迫(如以曝光隐私相威胁),则无论条款是否显失公平,均可直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,且撤销时效为5年(而非1年),处理方式更简便
2. 双方后续协商修改条款:若签订合同后,双方通过补充协议修改了偏袒条款,补充协议效力优先于原条款,原偏袒条款不再约束双方;若仅口头协商未签订书面协议,可能因无证据被对方否认
3. 合同涉及公共利益:若偏袒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或国家利益(如垄断协议中的偏袒条款),即使双方均同意,条款也直接无效,且可能面临行政机关处罚(如市场监管局的反垄断调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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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中出现偏袒条款时,以下错误操作可能导致权益受损:
1. 盲目签署后消极放任:明知条款偏袒仍签署,且未及时提出异议,可能被视为默认条款效力,后续主张撤销/无效时法院可能不予支持(如超过1年撤销时效)
2. 自行修改合同条款:未与对方协商一致,私自涂改合同中的偏袒条款,可能被认定为违约,反而需承担违约责任
3. 缺乏证据意识:未留存签订过程中的沟通记录、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材料,导致无法证明条款是格式条款或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,维权时因证据不足败诉
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或不确定如何补救,建议立即联系律师,避免权益进一步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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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中存在偏袒条款时,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:
1. 撤销权丧失风险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二条,显失公平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,逾期则权利消灭。例如:小王2023年1月签署了一份明显偏袒对方的合同,2024年3月才发现条款问题并起诉,法院会以超过1年撤销时效为由驳回其请求
2. 经济损失扩大风险:若偏袒条款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或限制性条款,受损害方未及时维权可能导致损失扩大。例如:某电商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“供应商供货延迟1天需支付合同总额10%的违约金(远超行业标准0.5%)”,供应商未及时申请撤销该条款,后续因轻微延迟被索赔50万元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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