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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企业归哪个部门管

发布时间:2025-11-25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国有破产企业在归属管理中,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:
1、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当风险:若破产管理人未依法接管企业财产致资产流失,或未依规调查、伪造财产状况报告,债权人利益将受损,债权清偿可能受阻。
2、债权人申报债权不及时风险:债权人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后30日至3个月内申报债权,逾期未报将被视为放弃债权,无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,造成经济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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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破产企业归属管理依相关法律规定执行:
企业破产后,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。若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,管理人将全面接管企业财产、印章、账簿等资料,调查财产状况,决定内部管理、开支及营业存续等事务;若尚未进入破产程序,企业仍由自身管理,但法定情形下权利人可申请破产,法院受理后即指定管理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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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破产企业归属管理主体可依据法律明确:
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十三条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,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”,国有破产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,其管理主体即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,而非其他政府部门或原企业。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结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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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破产企业归属管理中需避免以下错误操作:
1、忽视法院公告:未重视破产申请受理及管理人指定公告,可能错过关键信息,影响权益维护。
2、擅自与原企业人员接触:破产程序启动后,管理主体为管理人,擅自与原企业人员处理财产交接、债务清偿等事务,可能因对方无权操作导致行为无效并引发纠纷。
3、逾期申报债权: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或管理人指定期限内申报债权,将丧失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,无法实现债权。
若您对国有破产企业归属管理及事务处理有疑问,欢迎随时咨询我,为您提供专业解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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